安宁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
第一条 为保护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居民和其他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安宁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昆明市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昆政发〔2015〕5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征地拆迁补偿安置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和省、昆明市人民政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征地工作由市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和安排部署。市国土资源局负责拟定征地方案及用地报批工作;市土地储备中心负责统筹和组织征地补偿工作;市住建局负责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市公安局负责被征地人员的户籍管理工作;市人社局负责被征地人员的社会保障等工作;市民政局负责审核被征地人员享受城乡低保待遇的资格;各街道办事处负责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的具体实施。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委员会按照本办法做好征地补偿安置相关工作。
第四条 经批准征收(用)土地的单位(以下简称征地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征地补偿费。
第五条 征地的补偿费用包括集体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
青苗是指土地征收时地上尚有的处于生长、发育的最初或相对较早阶段的没有成熟的庄稼。
地上附着物是指土地上建造的一切建筑物(如平房、楼房及附属房屋)、构筑物(如水塔、水井、桥梁等)及地上定着物(如花草树木、铺设的电缆等)的总称。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补偿:
(一)不具有相关权属证明的建(构)筑物;
(二)超过批准使用期限或虽未确定使用期限但已使用两年以上的临时用地(含占地)上的建(构)筑物。
但持有人配合处理自行拆除的,可视情形适当给予补助。
第七条 土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等按下列标准进行补偿:
(一)土地补偿
1. 耕地、园地、草地、其他农用地统一按被征地村社所在区片的综合地价进行补偿(详见附件1);
2. 建设用地参照征地所在区域的片区综合地价进行补偿;
3. 林地按23000元/亩补偿;
4. 未利用地参照林地标准补偿。
(二)青苗补偿
占用耕地的青苗补偿费按3000元/亩的标准进行一次性补偿(只补一茬,不分地类,不分大春、小春)。
(三)地上附着物补偿
1. 地上建(构)筑物按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中介机构评估的标准协商补偿。
2. 林地上的林木补偿以有资质的林业规划勘测部门核实的材积为基数计算补偿。
3. 耕地上种植的经济林木补偿以及被征地村民房前屋后所种植的零星经济林木、观赏性植物等按《安宁市零星经济林木补偿标准》(附件2)予以补偿;《安宁市零星经济林木补偿标准》(附件2)未列举的参照相关树种或由有关部门协商定价补偿。
4. 坟墓搬迁
单葬土坟2500元/冢、单葬石坟3000元/冢;合葬(双葬)土坟3000元/冢,合葬(双葬)石坟3500元/冢,在规定期限内签订迁坟协议和搬迁的,坟主凭公墓证领取补偿费并给予适当奖励。
(四)临时使用土地的,用地单位应当根据用地实际支付补偿费。
第八条 国有农用地按对应区域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或林地的标准补偿。
第九条 按照《安宁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安宁市城市总体规划》,需按规定收回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按照收回时征收同片区集体耕地的征地补偿标准及办理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手续过程中涉及的国家规(税)费的总额给予补偿;收回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出让土地已缴清相关税费),按土地评估结果协商补偿。
第十条 因抢险救灾或国家重点工程建设等特殊情况需要临时使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的,由使用者与村组签订临时用地补偿协议,约定土地用途及补偿标准。临时使用土地期限不超过二年。使用土地期满后,土地使用者须按照土地复垦方案进行土地复垦。
第十一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出租、出让的四荒地(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赎回使用权。在赎回时只限第一承租人和受让人,转租、转让的第三者的利益补偿,由第一承租人和受让人与第三者利益人协商解决。
(一)赎回出租、出让的四荒地(荒山、荒沟、荒丘、荒滩),根据《安宁县有偿出让集体荒山使用权实施办法》(安政发〔1994〕62号)和《安宁县有偿出让集体荒山使用权合同书》的规定计算赎回补偿。
承租、受让的四荒地(荒山、荒沟、荒丘、荒滩)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具有相关权属证明的,按重置价结合成新进行评估。
(二)四荒地(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开发开垦费用(土地平整费、鱼塘开挖费)按评估机构评估价经审核确认后补偿。
第十二条 集体土地补偿费归集体所有。为妥善安置被征地村民,30%的征地补偿费需专款用于被征地村民的社会保障,剩余资金应经村民会议集体讨论决定后方可使用。
第十三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征地补偿费用须设立财务专户进行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分、挪用、截留。补偿费使用时应征得本集体经济组织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形成使用方案并报街道办事处备案方可使用,征地补偿费用的收支、用途等情况均应及时向本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公布,接受监督。
第十四条 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征地拆迁人必须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严格拆迁程序,规范拆迁行为,做到以人为本,保护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 房屋拆迁评估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评估中介机构,按房屋及附属物的重置价结合成新进行评估补偿。评估机构应对评估结果按户进行公示,接受拆迁当事人的监督。拆迁当事人对公示结果有异议的,可申请评估机构进行复核。
第十六条 拆迁范围内的被拆迁人应在规定的时限内,持土地使用证、房产证等相关证件进行登记。由于历史原因不能提供有效证件的,由相关部门出具证明材料,拆迁人根据登记审查情况进行张榜公布。
第十七条 征地拆迁公告时,在项目拆迁村组范围内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可以选择货币补偿安置或者单元楼安置。
选择货币补偿安置的,一次性支付安置补偿费80000元/人,不再享受其他安置政策。
第十八条 选择单元楼安置的,按人均25平方米(不计价格)的标准予以安置。超过安置标准面积的,按市政府批准的项目拆迁安置方案公布的价格购买。
第十九条 住房安置以确认的婚姻关系按户享受住房安置政策;成年子女可单独登记,按单身户安置;父母健在,子女已成家的,可根据双方意愿,单独登记或合并登记安置。
第二十条 因拆迁需要实行临时过渡的,鼓励被拆迁人采取自行过渡的方式过渡。由被拆迁人自行过渡的,自腾空现住房并交付给拆迁人至拆迁人公布安置房交房时间后3个月止,按每月每人600元的标准计发过渡费。由拆迁人安排临时过渡房过渡的,不得享受临时过渡费。
第二十一条 选择单元楼安置的,拆迁人应向被拆迁人支付搬家补助费,搬家补助费每人每次500元,每人最多按两次计算。直接入住安置房的,搬家补助费只计算一次。同时,拆迁人应按被拆迁人入住的安置小区物业管理费标准,免除被拆迁人3年的物业管理费。
第二十二条 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一经签订,拆迁人即向被拆迁人支付补偿费用总额70%的补偿款,剩余30%补偿款待房屋腾空或拆除经验收后15日内一次性付清。
第二十三条 在规定期限内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和搬迁的,给予拆迁安置奖励。在拆迁公告期限1~10天内搬迁的,奖励房屋及附属物补偿总价格的10%;11~20天内搬迁的,奖励房屋及附属物补偿总价格的5%;超过20天的不予奖励。
第二十四条 拆迁当事人双方签订拆迁补偿协议书后,应共同遵守和履行。原有房屋所有权证、土地权属证书及相关材料应交由拆迁人统一到相关部门注销。对没有正当理由而拒绝签订拆迁补偿协议或不履行拆迁协议影响拆迁工作的,拆迁人应依法申请强制拆迁。
第二十五条 被征地拆迁人员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可享受三年每人每月300元的生活补贴:
(一)整村完全失地的;
(二)选择单元楼安置的;
(三)户口转为城市居民管理的。
第二十六条 根据国家规定的劳动年龄范围人员和持有《就业失业登记证》的人员或土地被征占的被征地人员所享受的优惠政策,根据省、昆明市相关政策执行。
第二十七条 被征地后由农村居民户口转为城市居民户口的人员,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按家庭收入计算,人均月收入低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应纳入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享受城市低保待遇。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安宁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6年6月18日起施行。同时废止2011年4月1日公布实施的《安宁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试行)》(市政府公告第19号)。
附件:1. 安宁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表
附件:2. 安宁市零星经济林木补偿标准
附件1
附件2
安宁市零星经济林木补偿标准
安宁市零星经济林木是指通过正常的农事活动种植的经济林木。正常农事活动是指依据果树生长的自然规律,进行科学合理的定植,给予充足的土、肥、水管理,对所种果树进行病、虫、草、鼠害综合防治并建一些设施,对果树进行定干、拉枝、梆蔓、修剪等农艺措施,保证果树的正常生长,最终获得种植收益的行为。果树主干直径指距地面30厘米高处所量直径;葡萄主蔓直径指距地面20厘米处所量直径。具体补偿标准如下:
一、柿花树
主干直径5厘米以下,10~20元/株;主干直径5~10 厘米,50元/株;主干直径11~20厘米,60~100元/株;主干直径21~30厘米,120~250元/株;31厘米以上300元/株。生产园标准种植密度55株/亩。
二、梨树(含红梨)
主干直径5厘米以下,20~40元/株;主干直径5~10厘米,100元/株;主干直径11~15厘米,150元/株;主干直径16~20厘米,250元/株;主干直径21~25厘米,300元/株;26厘米以上400元/株。生产园标准种植密度55株/亩。
三、苹果树、花红树
主干直径5厘米以下,20~40元/株,主干直径5~10厘米,80元/株;主干直径11~20 厘米,100~150元/株;主干直径21~30厘米,150~250元/株;31厘米以上300元/株。生产园标准种植密度55株/亩。
四、板栗树
主干直径5厘米以下,20~40元/株;主干直径5~10厘米,50~100元/株;主干直径11~20厘米,150~200元/株;主干直径21~30厘米,250~300元/株;31厘米以上400元/株。生产园标准种植密度55株/亩。
五、核桃树
主干直径5厘米以下,30~50元/株;主干直径5~10厘米,100~150元/株;主干直径11~20厘米,200~300元/株;主干直径21~30厘米,350~500元/株;31厘米以上700元/株。生产园标准种植密度55株/亩。
六、桃树、李子树、杏树、梅子树、樱桃树
主干直径5厘米以下,20~40元/株;主干直径5~10厘米,50~100元/株;主干直径11~20 厘米,100~150元/株;21~30厘米,150~300元/株;31厘米以上350元/株。生产园标准种植密度55株/亩。
七、石榴树
主干直径5厘米以下,20~40元/株;主干直径5~10厘米,50~100元/株;主干直径11厘米~20m,100~150元/株;主干直径21~30厘米,150~300元/株;主干直径31厘米以上350元/株。生产园标准种植密度55株/亩。
八、花椒树
主干直径5厘米以下,10~30元/株;主干直径5~10厘米,50~100元/株;主干直径11~20厘米,100~200元/株;主干直径21~30厘米,200~300元/株;31厘米以上350元/株。生产园标准种植密度55株/亩。
九、无花果树
主干直径5厘米以下,50元/株;主干直径5~10厘米,100元/株;主干直径11~20厘米,150~200元/株;主干直径21厘米以上,300元/株。生产园标准种植密度44株/亩,最大种植密度88株/亩。
十、香椿树
主干直径2厘米以下,20元/株;主干直径2~5厘米,30~50元/株;主干直径6~10厘米,60~100元/株;主干直径11~20厘米,150~200元/株;21厘米以上300元/株。生产园标准种植密度55株/亩。
十一、桔子树
主干直径3厘米以下,20~30元/株;主干直径3~5厘米,30~80元/株;主干直径6~10厘米,100~150元/株;主干直径11~20厘米,200~250元/株;21厘米以上300元/株。生产园标准种植密度55株/亩。
十二、大杨梅树
主干直径5厘米以下,30~80元/株;主干直径6~10厘米,100~150元/株;主干直径11~20厘米,200~250元/株;主干直径21厘米以上300元/株;生产园标准种植密度55株/亩。
十三、葡萄树
主蔓直径1厘米以下,10元/株;主蔓直径1~2厘米,20元/株;主蔓直径2~3厘米,40元/株;3厘米以上50元/株。生产园标准种植密度444株/亩。
十四、竹子
慈竹、水竹:按地表平方面积计价,密度每平方米10棵以内的30元/平方米,密度每平方11~20棵的50元/ 平方米,密度每平方20棵以上的70元/ 平方米。金竹:按占地面积计算50~80元/ 平方米。
以上补偿标准以每亩种植株数折价补偿,每亩种植密度低于标准密度的按实际种植株数补偿,种植密度大于标准密度的按标准种植密度进行折价补偿。补偿后果树的处置权在占用方规定的时限内由被占用方处理,本补偿标准中未陈述的果树,补偿标准参照该方案执行。果树苗圃按占用苗圃面积计算,给予7000元/亩的搬迁费。